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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合同法中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制度

添加时间:2022年4月13日 来源: 泸州合同律师   http://www.yxlhlaw.com/

 谢鹏,泸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为了出借人债权的实现,许多出借人都让借款人提供担保,那么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选择哪种方式更靠谱



  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就对担保的原则作出了规定。1995年,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合同法中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制度

合同法纠纷中,关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本身就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因此,对于负有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事项的合同义务方完全可以被判令限期履行相关义务。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合同法纠纷中,关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本身就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因此,对于负有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事项的合同义务方完全可以被判令限期履行相关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也即,关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以;履行;为原则,以特殊情形为例外。


  如果义务方未能按期履行行政许可或登记义务,则权利方享有两类救济权:一是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追究其违约;二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且一并追究对方的违约。按照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予以支持。该解释同时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解除合同不等于解除,故在解除合同的基础上可以一并追究对方违约。但在此类司法裁判权的处置方式中应当注意:


  首先,对于行政许可、登记义务的限期办理纠纷,法官应当向权利方履行释明职责,要求其明确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如果义务方未能办理完毕行政登记事项时,权利方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及是否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其次,法院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义务方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指定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报批申报义务;在此期限内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第三,根据义务方是否完成申报情形或行政机关是否许可的结论恢复审理,再由权利方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完成登记,权利方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如果义务方未申报或行政机关未批准,权利方拒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权利方变更为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四,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决义务方限期履行有关行政许可或登记的办理义务。


  如果义务方拒不履行此类生效判决的,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司法解释中的原则。诸如,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也就是说,义务方如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话,权利方可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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