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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11万借条却输了官司 民间借贷纠纷系例案件的共同特点及其预防化解

添加时间:2022年5月28日 来源: 泸州合同律师   http://www.yxlhlaw.com/

  谢鹏,泸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谢鹏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手持11万借条却输了官司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只要出借人能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举证,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较大数额的借款,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已交付钱款的事实。



  牛某与张某两人曾在一工地共过事。2015年2月,牛某持一张借据到法院起诉称:2013年6月2日,张某因购买汽车资金困难向其借款10.7万元,并于同日向其出具了借条,因张某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归还借款10.7万元。法庭上,牛某的委托代理人出示了该张借据,并陈述说,牛某在张某出具借据后,当场交付给张某10.7万元现金,并表明张某出具借据和牛某交付现金时,有证人于某在场。后经法庭传唤,证人于某未到庭作证。而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未能出庭答辩,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借据系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格式借据。借据除借款人签章处空白外,借款理由、现场负责人意见、财务负责人意见、负责人审批等栏目均无内容。从借据的内容来看,相对方应为建筑施工企业,而非牛某个人,牛某对此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亦未能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相关事实,这足以使法院怀疑该款可能与建设工程有关。因牛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致使法院难以认定牛某与张某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天津市李律师表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民间借贷合同本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其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借据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本案中,交付借款事实应由牛某负举证,牛某不但未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还未能证明其就是出借人,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只要出借人能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举证,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较大数额的借款,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已交付钱款的事实。







民间借贷纠纷系例案件的共同特点及其预防化解

民间借贷纠纷系例案件是指原告在20人以上,被告是同一个人或单位的案件。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民间借贷纠纷系例案件的共同特点及其预防和化解。



  一、民间借贷纠纷系例案件的共同特点


  原告以个人为主,被告涉及个人或单位。原告以个人为主,有的一个原告背后有多个隐名原告,即多个人将款项汇总由一个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这种情况以亲属之间较常见,因此涉案人员无法估计。资金来源有的是自有资金,有的是用房屋抵押贷款从银行借出来的资金,被告涉及个人或单位,个人往往是单位的法人代表。


  利息较高,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上述系列案件借款利息一般在月息2分左右,大部分案件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即月息3分以上。借款之初都能按月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


  借款时间较短。一般借款时间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然后多次签订还款计划。


  涉案人数众多,标的特别巨大。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除原、被告外,还有更多的隐名原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涉案标的上千万元,有的超过上亿元。


  在借款形式上简单和随意。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没有借款协议的主要是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口头协议主要在亲属之间,出于亲情之间的信任。仅凭一张简单的借据也表现较多。


  担保存在瑕疵或无担保。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由于风险防范意识不够。主要存在借款手续不完备、瑕疵多,有抵押担保的少,且借款合同或借据不规范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将导致风险隐患。上述系列案件大部分没有担保条款和担保合同,借贷处于真空状态。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预防和化解


  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庭审作用,查明案件事实,审查借贷效力,谨慎认定利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大执行力度,注重调解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加强对民刑边缘性案件的调研,正确适用法律。在民间借贷案件量居高不下,又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民间借贷与其他非法行为边界不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别等情况下,妥善调处民间借贷纠纷需要制定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预防。通过发布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等措施,加大规范民间借贷的宣传力度,宣传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增强民众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法律意识,揭示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环节或陷阱等,加强民间借贷风险意识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四是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以防范民间借贷异化发展而诱发危机:建立登记制度,主要针对企业借贷之类的民间借贷,明确登记备案机关,合理确定登记备案的效力模式,建立登记信息的查询制度等;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民间借贷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预测、通报、交流、预警等机制;建立市场退出制度,对不同类别的民间借贷组织可以纳入企业破产制度,以预防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井喷式爆发;四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下,为提高民间借贷组织、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提高民众对其信心,可以建立存款保险制;是建立联动机制,应当进一步加强司法、政府、公安、金融、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案件移送等畅通机制,及时有效防范风险和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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