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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如何撤销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专项检查

添加时间:2022年4月13日 来源: 泸州合同律师   http://www.yxlhlaw.com/

  谢鹏,泸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如何撤销

  在实践中,合同的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当事人意思表示正确,那么什么是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如何撤销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存在,。合同的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当事人意思表示正确,如果当事人是在受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往往显失公平,那么什么是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如何撤销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如何撤销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合同确实显失公平,可以依据《合同法》以下条款行使撤销权。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显失公平导致合同撤销的要件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权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掌握显失公平制度还要搞清其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区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这种风险就是商业风险。

  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同时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不存在这种情况。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什么是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如何撤销的相关内容。综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专项检查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虽然对劳务派遣做了苛刻的规定,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把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条“出路”,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甚至另辟新路玩起“劳务外包”的花样,从而达到逃避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推卸应承担的法律。

  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镇江市人社局统一部署,江苏句容市日前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次活动共检查用人单位223户,其中生产企业182户,劳务派遣单位17户,个体工商户10户,民办非企业单位13户。涉及劳动者16355人,下达期间改正指令书4份,责令2户企业支付职工工资47.6万元,责令2户企业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8.28万元,给多家企业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亮红牌;警告,要求其在2016年3月1日前规范到位。期间受理违法案件23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欠薪案件2起。

  目前该市在用工方面基本和谐,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问题。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但有些单位为了达到少交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往往采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打入职工工资,给职工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带来隐患,尤其是当职工发生工伤时,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因目前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尚未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不够畅通,导致外地农民工普遍不愿交纳社会保险,并且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把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打入本人工资,其行为是不合法的;另外,《劳动合同法》把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原来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现在办理时职工纷纷提出要求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但对于成立较早的企业而言,补缴以前的巨额社会保险费,无疑将影响目前的经营状况,企业难以承受。近几个月来,类似此类的劳动争议案件和举报案件明显增加,甚至引发集体上访。

  2、部分实行的是纯计件工资的企业,对于加班工资事宜,由于制度不全、约定不明,导致上访事件频频发生。

  3、由于我市的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对称,劳动者不愿到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事繁重且工资待遇相对较低的劳动,导致企业难招工。有些职工不安心工作,边工作边观望,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甚至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企业支付双倍的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有苦难言,给劳资纠纷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4、《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虽然对劳务派遣做了苛刻的规定,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把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条;出路;,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甚至另辟新路玩起;劳务外包;的花样,从而达到逃避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推卸应承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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